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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机制”如何提升政府采购水平

“六项机制”如何提升政府采购水平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其核心是将公开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采购活动。由于其公开透明,能够有效地对政府采购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监督,因此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

  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围绕公共财政目标,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让政府采购制度取得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节约财政资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阳光保廉机制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阳光保廉的原则,政府采购资金的公共性和采购项目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采购整个过程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相应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公开不等于透明,形式公开而暗箱操作仍然不透明。因此,阳光保廉机制也称“公开透明机制”。具体是对供应商三公开:第一、政府采购所依据的法律、政策、程序、合同格式必须事先公布予以公开;第二、政府采购项目、数量、质量等信息公开;第三、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和结果公开。


  阳光保廉机制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为其事先计算出参与的成本和风险,提出有竞争力的投标价格。阳光保廉也是切实解决“暗箱操作”,收取回扣,在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阳光保廉还是建立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制的前提,并是建立政府采购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


  二、管办分离机制


  政府采购行为具有双重性,政府对政府采购从事管理时是代表国家的管理者,而在采购交易时,政府又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交易者。这种双重性如被混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妨碍政府采购的正常进行。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因此,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经办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同时在政府采购中推行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最终形成政府采购的具体采购业务、采购付款、采购监督“三权”分离而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三、优胜劣汰机制


  政府采购应当建立公平性质的竞争机制。政府采购的竞争机制是引入商业市场的竞争机制以达到提高采购效益的目的。政府采购的竞争机制体现为供应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竞争可以使供应商改进技术,提高质量和降低成本,在竞争中形成最佳最合理的供应价格,使政府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的竞争机制还应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体现为所有供应商之间的平等关系,享有平等投标权和参与权,获得同等待遇权。例如在招标程序中,允许所有供应商获得采购机构提供的相同信息,平等参加投标,对所有投标人用同一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评标定标,所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都有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


  四、渗透融合机制


  当前财政改革的重点是财政支出改革,其任务和目标之一是建立财政支出管理新机制。财政支出改革由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所构成,并且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相互制约和促进关系。《政府采购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是执行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行为要受到预算的制约。没经预算批准,采购人不得开始采购活动,也不得先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然后以此为由增加预算。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范围;全国各地在改革试点中,政府采购资金即作为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这样有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有利于政府采购运行的效率。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因此也应由预算、采购、支付三个环节组成。由于政府采购人大多为预算单位,采购资金也大多为国库支付,因此,就必须发挥预算安排和财政直接支付的作用,将政府采购融入财政支出新机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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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宏观调控机制

  政府采购不仅作用于财政,还对经济全局有一定影响。财政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财政又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都具有对经济调控作用。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力工具之一。政府采购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发挥调控机制:


  (一)调控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


  实现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目标。政府采购是社会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整政府采购总量可以调整社会总需求。在经济增长过快时,可通过缩减政府采购规模进行降温;在经济低迷时,可通过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以扩大内需。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是通货紧缩时期。应当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其中包括适当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增加投资,增加消费,提高总需求水平,力求全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


  (二)调控产业和产品结构


  政府采购是国内最大消费者,政府采购的数量、项目,商品的增减变化,对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会产生一定影响。政府可利用政府采购鼓励或限制某些产业、产品的发展,达到经济结构趋向合理。例如支持环保行业和绿色产品的发展等。


  (三)保护民族工业


  《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就是限制政府采购人对外采购的“国货条款”。这是根据国际惯例而立法的。


  我国已参加WTO,但还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书》(今后通过谈判也将会参加),我们要利用未参加前的时期,在执行政府采购时,保护国内供应商和国内产品,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即使参加《政府采购协议书》后,也仍然在不违反协议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实施“国货条款”。


  (四)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


  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个省、市、自治区,甚至一个区县内也有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各级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增加经济后进地区的采购量,以促进它们的生产扩大发展,在地区之间共同发展中达到相对平衡。


  六、监督制衡机制


  政府采购交易不同于普通商业交易,采购方使用的是公共性的财政资金,如果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具有发生采购人员腐败的巨大风险。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首先,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建立起政府采购一系列法规、制度,达到内部行为规范化;发挥内部各部门相互制约监督作用。


  其次,发挥财政部门监督作用。财政部门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其职责,担负起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有效监督,并及时纠正政府采购中不规范行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监督作用。政府采购牵涉面广,不能只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要建立起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监督检查的机制。


  第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依法将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地展示在公众面前,建立投诉、检举制度,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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