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医学设备采购。招标结束之后,一未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质疑,随后又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认为,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四条要求评标专家独立对招标文件进行评价,可是本次评标委员会中,有一位评委是另外两位评委的老师。由于师生关系的特殊性,老师的评判足以影响学生的最终打分。并且,本届评标委员会由五位评委组成,构成师生关系的评委超过了半数,也就是说,这三位评委的意见足以影响整个评标结果。因此,该供应商主张此次评标无效,应重新组织招标。
A省监管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在此次评标过程中各评委都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了独立评标,因此认定评标结果真实有效,对供应商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拿到了投诉处理决定书,供应商仍然不能理解。那么,这个案件究竟应该如何处理?监管部门的决定是否站得住脚?